托運人違反貨物運輸合同應承擔的責任:
(l)由于下列原因之一,按車向承運人償還違約金五十元.
①未按規定期限提出旬間日歷裝車計劃,致使承運人未撥貨車(當月補足者除外),或未按甸問日歷裝車計劃的安排,提出日要車計劃;
②收貨人組織卸車的,由于收貨人的責任卸車遲延,線路被占用,影響向裝車地點配送空車或對指定使用本單位自卸的空車裝貨,而未完成裝車計劃;
③承運前取消運輸;
④臨時計劃外運輸致使承運人違約造成其他運輸合同落空者。
(2)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招致運輸工具、設備或第三者的貨物損壞,按實際損失賠償:
①匿報或錯報貨物品名或貨物重量的;
②貨物包裝有缺陷,無法從外部發現,或未按國家規定在貨物包裝上標明包裝儲運指示標志的;
③托運人組織裝車的,加固材料不符合規定條件或違反裝載規定的,在交接時無法發現的;
④由于押運人過錯的。 |